《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讲解了建立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旨在促使各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此制度,在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时,公司将针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严格的责任认定与处罚。其中规定了明确的安全事故问责原则,如必须做到有错必纠、责罚适当,并确保过程公开透明,达到“四不放过”的效果。具体到问责内容,涵盖了从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状况,直到事故发生后紧急救援及处理措施等方面。在问责追究部分,依据不同程度的事故划分出三个级别的一至三级问责,对每种级别的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例如作出书面检查直至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伴有扣减安全风险金等惩罚性手段。此外,还提到对于特别重大且负面影响强烈的事故,则由更高层评估并作出严肃处置。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适用于涉及交通运输及其他可能面临高风险生产环境的企业和行业领域,尤其是那些存在较高几率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工伤事故的单位。无论是企业中的基层操作员还是管理层决策者,只要在其岗位职责中与安全生产相关联,都应当遵循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保障生产运营的安全可靠。这一制度强调所有层级的责任划分,保证了每一位员工清楚知道各自需承担的任务和潜在后果,对于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