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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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11月3日审议通过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旨在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该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定义,即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法规强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此外,法规还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的具体要求,包括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特定行业和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同时,该办法还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进行了详细说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并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特别适用于非煤矿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该办法不仅为这些项目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还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了具体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助于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