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废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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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废止).doc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并可根据需要委托下一级政府安监部门实施。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和验收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涉及的行业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冶金、建筑、电力、机械制造、纺织、矿业等领域。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均需遵守本办法,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