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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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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docx

    关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回应社会期待,从源头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根据省政府2020年制定规章计划和政府立法工作制度要求,省公安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764827803@;   2.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尖彭路388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传真:020-3622082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9月16日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三章 登记与通行管理   第四章 静态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引导文明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其他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四条【基本原则】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坚持保障安全、兼顾便利、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的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零部件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道路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整合现有道路资源,完善非机动车道路网,保障非机动车道平整、完好,有条件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规划电动自行车专用道。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银保监、消防救援机构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其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当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宣传教育职责】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台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鼓励保险制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险种。   第八条【行业管理】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违法举报】鼓励个人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十条【产品质量】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十一条【销售禁止】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拼装、加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合法来源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有关产品。   第十二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开具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第十三条【鼓励置换】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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