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吴举“12.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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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吴举“12.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吴举“12.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2 月 10 日 15 时 30 今左右,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山边街 61 号钢结构简易厂房维修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原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吴举“12.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吴举,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靖宇县蒙江乡复兴村十组,私人包工头。二、事故发生经过2018 年 12 月 10 日 13 时 50 分左右,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山边街 61 号钢结构简易厂房维修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事故,导致维修工人张六华(男,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身份证号码*)死亡。2018 年 11 月,坦洲镇裕洲村山边街 61 号钢结构简易厂房房东黄锡明与吴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口头约定,以每平方 25 元至 30 元的包工价承包维修山边街 61 号钢结构简易厂房。12 月 10 日,吴举与其聘请的易龙、张六华和张水红等 8 人在该工地进行维修厂房工作。吴举和易龙为一组,张六华和张水红为一组在厂房顶部焊接作业(4 人均无高处作业证、没有佩戴安全带,吴举、易龙、张水红无焊工证),地面另外有 4 人做辅助性工作。张六华和张水红把一个长约 6 米、宽约 0.9 米的横梁铁吊到房屋顶正准备焊接,约 13 时 50 分,横梁铁突然坠落,站在脚手架上的张六华(离地 7.2 米)被坠落的横梁铁拉扯坠落地面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张六华高处作业,没有佩戴安全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吴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吴举及其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2.黄锡明将裕洲村山边街 61 号钢结构简易厂房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吴举,且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吴举“12.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吴举“12.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2 万元。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吴举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是一起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漏洞所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吴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12.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一)由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吴举暂时停止中山市坦洲镇裕(一)由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吴举暂时停止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工业用地洲村工业用地(黄锡明黄锡明)在建工地施工;在建工地施工;(二)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吴举进行行政处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吴举进行行政处罚。(三)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黄锡明进行行政处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黄锡明进行行政处罚。(四)该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处(四)该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理。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吴举要认真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吴举及其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