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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蓝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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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蓝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浙江蓝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5 月 11 日 12 时许,位于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北工业区(十里牌)九龙北路 488 号的浙江蓝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死亡 1 人。死者周升江,男,汉族,湖南省隆回县六都寨镇*村人,烧窑工。当日接报后,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及人员情况(一)事故单位及人员情况1.浙江蓝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7 年 9 月 16 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7847176585471,地址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北工业区(十里牌)九龙北路 488 号,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高运,主要进行树脂砂轮片、切割片制造、加工、销售。现有员工 140 多名。2.2.法定代表人周高运,男,汉族,家庭住址为永康市唐先法定代表人周高运,男,汉族,家庭住址为永康市唐先镇镇*村。村。(二)现场勘察情况(二)现场勘察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厂区内西北角,为生产车间与包装车间中间通道内的 1、2 号烘箱。2 号烘箱与 1 号烘箱相对,相距 6米,内有 3 架 4 层的货架,设有轨道。地面设置有 2 排轨道,长 3.25 米,宽 0.72 米。轨道上方设有吊机,距 2 号烘箱 4.5米。地面轨道与烘箱内轨道用 2 根活动钢轨连接,钢轨长 1.5米。在地面轨道靠近 1 号烘箱处有一段活动尾端,从与地面轨道接口处脱落,呈“L”型,长 0.96 米,高 0.3 米。一架货架顶端一侧斜靠在 1 号烘箱上,前轮悬空于脱落的活动尾端与地面轨道间,一根扁横杆掉落至脱落尾端与地面轨道间。用于拉货架的钩子钩在第二层货架上,另一端斜顶到 1 号烘箱上,顶端周围烘箱上有血迹。货架高 1.63 米,每层 0.39 米,长 1 米,宽 0.9 米,一、二层装有 18 层小轮,每层 7 行 8 列,每层各重约 400 公斤,三、四层装有 9 层大轮,三层 4 个,重约 260 公斤,四层 5 个,重约 330 公斤,该货架总重量约为 1.4 吨。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2020 年 5 月 11 日,烧窑工周升江正常上班,工作内容是将装有砂轮片的货架推进隧道窑或烘箱硬化,以及将装有硬化好的砂轮片的货架用钩子拉出,用行车卸下砂轮片。12 时左右,烧窑工周升江将货架从 2 号烘箱中拉出,经过轨道尾端时,货架两前轮掉下轨道造成货架前倾,压砸周升江头部。烧窑工班组长徐家成经过,赶紧叫人将周升江从货架下拉出来。厂长朱云峰赶到,拨打了 120,等 120 到达时周升江已经无生命体征。三、事故发生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烧窑工周升江操作不当,致使货架倾倒,被钩在货架上的钩子顶端压砸头部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浙江蓝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浙江蓝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烧窑工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2.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高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高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烧窑工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烧窑工周升江操作不当,致使货架倾倒,被钩在货(一)烧窑工周升江操作不当,致使货架倾倒,被钩在货架上的钩子顶端压砸头部死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架上的钩子顶端压砸头部死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二)浙江蓝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二)浙江蓝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实。未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烧窑工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三)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高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三)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高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烧窑工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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