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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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docx
《天津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讲解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而制定的相关法规与管理措施。该文件详细描述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化工、医药等多行业的企业,以及从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时如何纳入失信名单。它阐明市及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的主要责任,并提出应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同时加大信息保护力度和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做法。文中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列入情形,如特定类型事故中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违法行为受罚后的逃避行为等,也提及了几种可能采取的管理手段,像增加执法检查次数、限制项目审批或实行行业准入限制,还解释了一整套关于作出是否将一个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过程,涵盖事前告知、听证以及后续处理等一系列正式且规范化的流程。
《天津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尤其是涉及到矿山、化工等特殊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者。对于这些高危行业中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评估认证机构和个人来说,该办法明确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并设定了严厉惩罚标准确保各方履行职责义务;而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则是提供了执行信用监管的一套完整框架,保障整个城市范围内的产业能在一个有序健康且负责任的态度下运行发展,有效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