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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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1月2日11时20分许,在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即:国道207线3115KM+900M处)发生一起中型自卸货车与一辆小汽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汽车2人当场死亡,1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知》(梧政办发〔2018〕196号)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名单详见附件),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在苍梧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等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四不放过”及“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察、取证、调查和分析,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18年11月2日11时20分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
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即:国道207线3115KM+900M处)。
(三)事故车辆情况
1.桂DGY205小型汽车,品牌型号:福克斯牌CAF7180M3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VSHCFME39F368656,发动机号:9J16025。车辆所有人:蒋某某,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09-05-21,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5月31日 ,保险状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岑溪营销服务部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353631080120180003873,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6353631080820180000382。
2.桂J66608中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3050RAH,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GGROB126CL730035,发动机号:J1GL5C01571。车辆所有人:廖某某,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3-02-27,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2月28日,保险状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052121030120180001726,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号:6052101030220180001630。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蒋某某,男,29岁,出生日期:1989年6月10日,驾驶证号:4504811989XXXXXXXX,档案编号:45040166XXXX,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3月27日,有效期限2018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7日,实习期至2019年3月26日,蒋某某为桂DGY205小型汽车驾驶员。
2.廖某某,男,39岁,出生日期:1979年11月26日,驾驶证号:4524261979XXXXXXXX,档案编号:45110015XXXX,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3月8日,有效期限2015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8日,廖某某为桂J66608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五)事故类别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性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
1.蒋某某,男,29岁,驾驶证号:4504811989XXXXXXXX,准驾车型:C1,交通方式:驾驶桂DGY205小型轿车,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2.龚某某,男,52岁,身份证号码:4524211966XXXXXXXX,交通方式:乘坐桂DGY205小型轿车,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3.李某某,女,55岁,身份证号码:4524211963XXXXXXXX,交通方式:乘坐桂DGY205小型轿车,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4.甘某某,女,56岁,身份证号码:4524211962XXXXXXXX,交通方式:乘坐桂DGY205小型轿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5.龚某某,男,46岁,身份证号码:4524211972XXXXXXXX,交通方式:乘坐桂DGY205小型轿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6.蒋某某,女,30岁,身份证号码:4504811988XXXXXXXX,交通方式:乘坐桂DGY205小型轿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七)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桂DGY205小型轿车和桂J66608中型自卸货车损坏,经对事故车辆定损评估认定,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陆万零陆佰伍拾玖圆整(¥60659元),死亡人员的理赔尚在协商中。
(八)事故天气和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时的天气为晴天,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07线3649km+8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