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恒达·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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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恒达·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调查报告.docx
梧州市恒达·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9月18日9时左右,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84号恒达·江山工地发生一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9月18日14时18分长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后,马上派员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2020年9月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梧州市恒达·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建设局、大塘街道办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局、公安长洲分局兴龙派出所、大塘街道办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长洲区纪委监察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及“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9月18日9时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梧州市恒达·江山项目施工地(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46号)。
(三)事故发生涉及单位或个人: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五)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死者卢某华,男,6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4062219600923xxxx,地址:广东佛山南海人,是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梧州市恒达·江山项目施工地第三层施工层,第三层施工层有许多高出地面的水泥桩,死者距离断下来那根水泥桩的桩跟位置约3米,其桩跟旁边还有一些水泥桩,靠近地面端横截面已被割断部分,水泥桩周围的泥土已被向下挖约2米深。
(七)直接经济损失:
至目前为止,该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80万元(主要是和解协议赔偿支出)。
二、事故发生涉及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在梧州市恒达·江山项目施工地(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46号),施工单位为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人陈某东,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02月21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事发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9月17日晚上,挖掘机师傅陈某志接到项目施工员梁某标的电话,通知其明天到工地开挖掘机清理土方配合进行平水放线工作(即拟建建筑物平面位置坐标)。2020年9月18日早上08时许,陈某志按时来到工地在挖掘机旁等待开工,卢某华(死者)走过来叫陈某志用挖掘机把水泥桩周围的泥清理一下就走开了,陈某志边开始操作挖掘机清理水泥桩周围的泥土。大约8点50分,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完成了项目施工现场西面的平水放线工作,来到项目施工现场北面(即挖掘机位置)。当时挖掘机是停在项目施工地的第二层施工层,施工中挖掘机把臂伸到第三层施工层进行往下挖第四层泥土作业。9时许,作业过程中挖掘机师傅陈某志和梁某帜、卢某华(死者)沟通,需到挖掘机作业现场查看情况,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下到第三层施工层查看情况。卢某华(死者)看完挖掘机作业点情况后往梁某帜站的地方走去,陈某志看到卢某华(死者)走远了,而且视线范围内没有人就开始操作挖掘机施工。但是当时挖掘机的位置在第二层施工层有盲区,而且第三层施工层挖掘机作业点处有许多水泥桩(部分水泥桩靠近地面端横截面已被割断了部分),挖掘机在施工进行操作时现场没有指挥员也没有安全管理员情况下进行施工,陈某志也没有认真确认施工作业点处水泥桩周围是否有人。陈某志在挖掘机施工挖泥过程中,挖掘机斗臂触碰到周围的水泥桩,其中一根水泥桩断倒。当时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正在距离水泥桩约3米处正背对挖掘机研究平水放线问题(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知道挖掘机在工作中,他们目测自己所在处远离挖掘机工作半径范围以外4-5米,认为足够安全),倒下的水泥桩正好砸中了卢某华(死者)并压在其右肩处,卢某华(死者)趴在地上没有反应,头部流血,梁某帜马上让同事拨打了120,中医院的救援医生到场进行现场诊断后,确定卢某华(死者)已经死亡。
下午14:18长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应急管理局电话通知。接到通知后,长洲区应急管理局与建设局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把相关情况上报长洲区人民政府区,提请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2020年9月22日长洲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