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讲解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详细认定办法,对比了2005年和2015年的规定变化。该文件明确了“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情形,包括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月产量超出计划量以及未按规定制定检修计划等。新版标准对原煤产量超过设计产能的比例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并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作为隐患之一。对于“瓦斯超限作业”,旧版仅涉及漏检、假检及超限后继续作业的情况,新版则强调了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将瓦斯检查员数量不足纳入隐患范畴。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标准不仅要求建立防治机构,还特别指出必须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且需进行效果检验以保证防突措施的有效性。针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问题,新标准细化了应建而未建抽采系统的条件,并强调了传感器设置的重要性。此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隐患也被详尽列出,涵盖矿井总风量不足、主要通风机配置不合理、违规串联通风等多个方面。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它为煤矿企业提供了一套明确的安全管理指南,帮助识别潜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指导企业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该标准尤其适合于存在高风险因素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情况下的矿井,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率,保障矿区周边环境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