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DB15T1262-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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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DB15T1262-2017.pdf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讲解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高效服务的重要制度性保障。《标题》描述了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方式、告知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流程等核心要求。文件涵盖了书面告知、口头告知与公示告知三种具体实施途径,同时明确规定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地点与时间以及收费信息等诸多细节。对于各类特殊情况,《标题》进一步明确了操作规程:当申请人提出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时,窗口应即时不予受理;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需要指明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材料不齐时,规定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说明需补正的内容,若超期则默认为已受理。《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还设定了严格的监督和评价机制,要求业务管理部门对一次性告知进行监察,并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当,监督考核部门需处理投诉并记录相关情况,确保服务水平符合标准要求。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及便民服务点。主要面向盟市、旗县市区的政务服务中心使用,苏木乡镇(街道)及嘎查村(社区)层级可参照执行。本规范旨在服务于政府机关、基层单位以及相关政务服务从业者,帮助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群众满意度。此外,标准还可指导社会各界了解并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适用于涉及窗口服务的所有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