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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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讲解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该文件由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旨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文件详细说明了适用范围,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等行业的企业。同时,文件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即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并规定了这些费用的提取标准。例如,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具体标准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每吨煤15元,露天矿每吨煤5元。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的提取标准则根据不同的矿种和开采方式有所不同,如石油每吨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5元,金属矿山露天每吨5元,地下每吨10元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则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不同类型的工程提取标准也有所不同,如矿山工程为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为2.0%。
《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该办法特别强调了这些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合理投入和有效管理,从而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