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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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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docx

    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第四条受理举报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七)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第七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举报奖励标准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 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第九条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第十条 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5 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6 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20%比例上浮。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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