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讲解了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200885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转发的相关通知(红政发20084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规化的长效机制。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车队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旨在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制度明确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决定,并对相关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出租公司每月需进行自检自查,查找不足,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措施,并做好痕迹记录。
《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适用于出租车公司及其下属车队,特别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科工作人员以及各车队负责人。该制度旨在规范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