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奖励、惩罚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效率,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效地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得以有效实施和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管理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
三、引用文件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四、职责
1、公司总经理批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及奖金发放。
2、各部门每季度将考核的结果依据《员工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汇总后报办公室确认并通报。考核记录报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程序
(一)奖励事项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有贡献的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班组,给予表彰和100元至500元奖励。
(1)提出合理建议,对设备进行改造,提高了设备的安全性能,提高了操作安全的可靠性。
(2)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3)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部门、班组者。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5)及时组织扑灭或者积极支援附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6)在消防、安全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7) 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①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活动,成绩显著的。
②模范遵守消防安全规范,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③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及其他事故发生的。
④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了操作安全可靠性,并被采纳实施取得成绩。
⑥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二)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部门考核,经考核后,由部门汇总材料上报安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
2、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细则,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各部门的考核,经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
(三)惩罚事项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现象,对违纪人员处以警告及扣发奖金50~100元,再次违反的,按本办法第5.3.2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现象处理,第三次违反的按本办法第5.3.3条规定的重大违纪现象处理:
(1)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消防法规及本公司有关安全、消防规定,但未造成事故,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
(2)违反操作规程,但未造成事故,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
(3)对违规现象不制止、不报告,造成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4)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5)不正确使用设备安全操作装置,损坏或擅自拆卸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规现象,对违纪人员处以严重警告及扣发奖金100~500元,并离岗待业,视表现情况再作处理,再次违反的,一律予以辞退。
(1)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消防法规及本厂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已造成事故,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2)违反操作规程,已造成事故,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3)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但隐瞒不报的。
(4)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5)对违规现象不制止、不报告,造成一定事故损失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重大违纪现象,对违纪人员扣发奖金500~1,000元,并予以辞退的处理。
(1)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消防法规及本厂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已造成事故,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2)违反操作规程,已造成事故,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3)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内,但隐瞒不报的。
(4)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内,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对违规现象不制止、不报告,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
4、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法的,提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程序
1、根据违章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经济处罚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3、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行政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