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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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docx
《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讲解了针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在不同情形下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不按规定记录原始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作业资料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不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参加施工验槽,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完成后,勘察单位不进行勘察文件归档保存,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适用于勘察行业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旨在规范勘察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该规定特别强调了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在不同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和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