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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芳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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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芳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广州市芳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确保安全特大事故 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预 案。 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芳村区范围内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 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 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特大安全 事故。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 预案 重点放在火灾、 道路交通、 水上交通、 建筑工程、 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 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区政府有关 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本预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地区或 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事故发生和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 妥善处理 负责。 第七条 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 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 城建、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区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 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局长、经贸局局长、区交 警大队队长、区消防中队大队长、区建设和市政局局长、区卫生局局 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 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并设五个工作小 组。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下列部门(抢 险救灾责任单位)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 局负责,区消防中队、区交警大队配合; 2、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管理总站、广州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 负责; 3、企业生产事故由区经贸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4、建筑工程事故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芳村分局负责;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6、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 7、其它事故如学校、房屋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 责。 (三)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 善后处理小组, 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民政、 工会、 保险、 劳动或其他部门负责。 (五) 后勤保障小组, 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 特大事故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 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 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 结合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 修订和补充; (四) 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 设备、 人员和占用场地。 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 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九条 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协调,参加 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民兵为特大安 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应当在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提 出的应急行动建议后实施有效的抢救或支援。 第十一条 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区总值班室电话: 81893506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81511533 (二)事故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办公 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 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 2、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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