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石化“10.07”承包商伤亡事故》讲解了2007年10月7日14时30分左右,在辽河石化公司油品车间石脑油罐区1603#罐内发生的两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的责任事故。该事故发生于辽河石化公司东区1603号罐内,该罐区共有10座容积为2000立方米的内浮顶石脑油罐,建成投产于1998年10月,用于储存直馏石脑油和加氢改质装置的汽油组分油。2007年8月27日,公司决定对油品车间16号罐区内壁实施防腐工程,由机动设备处负责施工管理,并选择了具备资质的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承揽此项目。该公司在年初办理了市场准入手续,获得了在辽河石化公司从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的资格。9月27日,1603#罐经过清罐、蒸罐处理后,按规定落实隔断等安全措施,对罐内气体进行采样分析合格,达到进人施工条件,交由机动设备处组织施工作业。10月1日,该公司编制完施工方案,完成施工作业风险评价,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并办理了各种作业票证后开始施工。然而,在喷砂除锈作业过程中发生了这起不幸事故。
《辽河石化“10.07”承包商伤亡事故》适用于石油化工行业的安全管理及施工承包商。尤其适用于涉及大型储罐内防腐作业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炼油厂、化工厂等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它为这些行业提供了宝贵的教训和警示,强调了在高风险环境下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范,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到位,以及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此外,对于从事类似作业的承包商而言,这份文档也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帮助其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