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讲解了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和具体违规行为,旨在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文中指出,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情况包括矿井产量超出核定生产能力、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10%、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过多、未制定检修计划或未按计划检修、未制定劳动定员或入井人数超标等。瓦斯超限作业的情形涵盖瓦斯检查员不足、漏检假检以及超限后继续作业。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若未建立防突机构、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未进行危险性预测及采取防突措施,则构成隐患。高瓦斯矿井如果未建立抽放系统或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同样属于重大隐患。通风系统不完善如总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质量差等问题也被提及。有严重水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未设置防治水机构等也是隐患之一。此外,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等情况均被详细列举并解释。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适用于煤矿行业的所有从业者,包括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线工人等。该文件特别针对那些负责煤矿安全管理、生产调度、设备维护、瓦斯监测、通风管理、防治水工程等相关工作的人员。通过对这些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具体描述,有助于相关从业人员识别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煤矿生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率,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