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5〕第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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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5〕第1号).doc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监督管理职责。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前者需取得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认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还详细列出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新研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需经过严格检测检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需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检测检验机构、经营单位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该规定对于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