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防排水安全要求》讲解了露天矿山应设置专门的防、排水机构,强调大中型露天矿需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并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每年制定并定期检查防排水措施,确保执行到位。该文件指出露天采场的关键位置如总出入沟口和平硐口等处要采取可靠的防洪手段,以保障矿区的安全运行。同时,矿山需根据设计构建排水系统,在存在滑坡风险的情况下强化防排水工作,避免地表与地下水渗漏至采场内部。文中还规定露天矿应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排水泵站,并在特大洪水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重要设备的安全撤离。对于矿床疏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现象要及时圈定范围设立标志及采取安全举措。有淹没风险的采矿场其主排水泵站需要保证至少两回路供电,确保各排水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所有排水设施及其保护装置非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为防止边坡岩体软化或被直接冲刷,必须采取措施阻止地表水渗入。针对露天转地下开采情况,文件提出要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等因素进行防排水设计。溜井方面,要有良好的防排水条件,在雨季控制储矿量并妥善处理积水问题后才可继续放矿。排土场则需具备可靠的截流、防洪排水设施,保持台阶平整且有一定反坡度。底部排放易透水的大块岩石来控制正常渗流,而水力排土场除了拥有调蓄洪能力外,还要准备防汛设施器材以及设置观测设施。
《露天矿防排水安全要求》适用于各类露天矿山企业,无论是大型还是中小型,只要涉及露天开采作业均需遵循此标准。尤其适用于那些地理位置处于容易遭受洪水侵袭或者自身地质结构较为复杂、可能存在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的露天矿区。此外,对于正在经历从露天开采向地下开采转变过程中的矿山企业也具有指导意义,确保在整个转型期间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水源威胁,保障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