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各类使用功能的沉积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该标准详细列出了不同海域使用功能对应的沉积物中污染物浓度限值,包括重金属、石油类物质等有害成分的最大允许含量。通过对各类污染物设定严格的浓度界限,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该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中国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内所有涉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区域,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保障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防止因沉积物污染引发的环境问题。
《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所有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具体来说,对于海洋渔业、海上交通运输、海洋工程建设、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行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它也为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进行海域环境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依据,有助于加强我国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海洋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