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时段运行安全操作规程》讲解了交通法及国发30号文件精神指导下的特殊时段车辆运行安全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确保运行安全。该规程指出凌晨2-5点未到达目的地的车辆需就近停车休息或进行接驳运输,晚上10:00至次日6:00禁止运营客车在三级以下公路运行。规程强调会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在150米外开启近光灯,做到礼让三先;跟车时后车不得使用远光灯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超车应在适合地段并按规定正确使用灯光,且严禁在特定危险地段如窄桥、岔路口等超车或会车。规程还规定下坡地段禁止空挡滑行,车辆应按照限速标志标明速度的80%运行,同时严禁超时疲劳驾驶,连续驾驶2小时需休息20分钟或更换驾驶员。对于参与抗洪抢险救灾等特殊运输任务的车辆,则必须服从指挥人员安排,严格遵守规定完成运输任务。
《特殊时段运行安全操作规程》适用于长途客运公司、旅游运输企业以及执行特殊运输任务如抗洪抢险救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这些企业在特殊时段内需要遵循更严格的操作规范以确保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风险,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本规程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提高整体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