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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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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1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 化水平,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2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 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 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2.3 公司自动监控系统是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 其数据作为公司进行日常环保考核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 的依据。 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空设施以及改 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 2.5 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科负责以下工作: 2.5.1 根据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任务,参与制定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5.2 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2.5.3 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并组织实施; 2.5.4 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5.5 对不按照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 统的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2.5.6 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事先报经环境保护 有关部门批准。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2.5.7 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档案管理。 2.6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6.1 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的 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2.6.2 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 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2.6.3 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2.6.4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 当合格; 2.6.5 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2.6.6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2.7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7.1 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 格、持证上岗; 2.7.2 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2.7.3 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2.7.4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自动监控设施档案; 2.7.5 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 修并向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报告, 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 据。 2.8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 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2.9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按以下 规定处理: 2.9.1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 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2.9.2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 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有以上二款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环保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2.9.3 未按时定期进行比对的,罚款 100 元;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 的,每次罚款 50 元。 2.10 本办法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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