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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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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 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 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立项 第二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 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 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 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 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 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 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 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 媒体报道问题, 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 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 事项。 第三条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 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 部门办理,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 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 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 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交办 第六条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 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 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 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 同办理; 3、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 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 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 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 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八条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 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 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完善 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督办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 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 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 10 个 工作日,重要件为 5 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 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 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审核 第十四条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 核: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 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 见。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五条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 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 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缓办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 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 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 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 档。 第九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 ,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 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 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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