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讲解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该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分局对不同生产能力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职责划分,并详细规定了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和审批流程。文件指出,在正式投产前,煤矿企业需进行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6个月的联合试运转,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向相关部门提交包括验收申请报告、采矿许可证副本、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在内的多项资料。此外,还强调了煤矿企业在投产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评价机构开展矿用产品检测检验与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确保所有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于变更项目,如矿井瓦斯等级、开采条件或系统设计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修改并报批安全设施设计。整个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明确的责任分工来保障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类煤矿建设单位,特别是位于新疆地区的煤矿企业。这些企业涵盖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涉及不同生产能力规模的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无论是大型还是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在其竣工后准备投入生产和使用之前,都必须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验收程序,以确保所有安全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同时,也适用于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等相关方,它们需要按照办法中的要求提供专业服务,共同维护煤矿行业的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