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讲解了矿长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所承担的全面责任,明确了其在组织、监督和执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该文件描述了矿长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应急管理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且要组织制定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会议、安全技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此外,还规定了矿长应审批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灾害防治计划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并按规定审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矿长参与审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文件强调了矿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和防治水专题会议,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同时,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煤矿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指挥或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另外,矿长还需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审查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依法对矿井下达生产计划,监督落实依法生产和建设,办理相关许可证,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最后,矿长需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确保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落实,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适用于煤炭开采行业的各级矿长,尤其针对那些在煤矿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并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该制度旨在为这些领导者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以指导他们在日常管理和紧急情况下如何有效地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它不仅适用于大型国有煤矿企业,也适用于中小型私营煤矿企业,涵盖了从安全管理到事故应对的所有关键环节,确保所有矿长都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