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讲解了矿领导下井带班的具体规定、职责及考核办法,旨在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通知精神。该制度明确了带班人员的范围包括矿长、技术总工等多位领导成员,并对这些人员的带班次数做出明确规定:矿长和技术总工每月不得少于5次,其他副矿级领导则不少于13次。为确保制度有效执行,要求带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井带班工作计划,遇到特殊情况需提前协商调换,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参与。带班人员应在指定时间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并在井下完成交接班手续,同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带班期间,他们需要掌握当班生产状况,履行“两同时、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不放过任何隐患或不安全行为,直至问题解决。带班人员还需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此外,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应立即采取停工、撤人等紧急措施并向调度室汇报。最后,《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还详细规定了对带班人员的考核标准及相关处罚措施,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适用于煤炭开采行业,特别是那些设有地下采矿作业的企业。它主要针对煤矿企业的各级领导层,包括矿长、技术总工以及其他分管生产的副矿级领导。这些人员通过定期下井带班,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能够更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一线生产活动,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得到落实。此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也为广大一线员工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工作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