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讲解了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旨在强化矿领导深入现场及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并通过群众监督确保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该制度对公示载体、对象、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公示载体方面,选择在矿井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符合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需求的规范化公示栏,要求其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并能及时更新维护。对于公示对象,明确了矿长、总工、分管掘进、安全、生产、机电副矿级,副总工程师等领导干部下井情况为公示重点。公示范围涵盖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以保证信息透明度。公示内容包含矿井制定的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含下井班次和点次)、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项目(如时间、地点、路线、问题及处理意见)以及每月对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与奖惩情况。最后,在公示要求上强调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需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由矿调度室人员统计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填写内容要确保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且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适用于煤炭开采行业内的各类矿山企业,尤其是那些需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它不仅适用于矿井内部的管理人员,包括矿长、总工程师、各分管领域的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等高层管理者,还适用于全体职工,以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了解矿领导的工作安排和现场管理情况。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员工对管理层的信任,同时也为外部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透明的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