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讲解了矿长与总工程师作为单位和技术管理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具体职责及失职情况下的责任追究办法。当安排工作忽视安全技术措施,未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即分配上岗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拒绝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及时制定或传达贯彻,各系统缺乏长远规划且无应急安全措施等情况出现时,应追究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责任。此制度旨在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到位,从领导层面上保障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避免因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煤矿及其他类似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领域。该制度针对矿长和总工程师这两个关键岗位,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管理中的首要责任,为所有从事矿山开采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责任界定。通过规范领导层的行为,可以有效提升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