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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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docx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讲解了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落实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确保二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实现而制定的规定。该文件明确对经理层、矿处(科区)级领导和专业处(科)室负责人在安全隐患防范与发生中的失职或渎职行为进行处分。具体列举了11种需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情况,如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等,并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个等级。规定指出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不同级别的责任死亡事故,详细列出针对集团公司领导层、矿长、党委书记等人员的具体处分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此外,还明确了对重大幸免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以及被停止作业情况的责任追究方式,强调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适用于各类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如煤矿、化工、建筑施工等领域。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会威胁员工生命健康。本规定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促使各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