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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修工安全生产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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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修工安全生产责任.docx

    电修工安全生产责任电修工安全生产责任电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电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机电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维修常识。机修工必须严格按照电修工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安全。第 1 条 在工作时空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 2 条 电修工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标准(GB3836)中的有关规定。做到自保、互保、联保。第 3 条 电修工应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第 4 条 电修工入井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器是否保持良好的状态。第 5 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第 6 条 必须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第 7 条 熟悉本职范围内电气设备的构造、性能及有关保护。掌握日常检查、维修的方法和程序。第 8 条 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或本专业标准,做好电器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严禁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第 9 条 供电干线需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其他工作人员。第 10 条 特别是交叉作业的检修及直接带动运转机械的检修,必须停电、闭锁,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第 11 条 岗位电修工还应在交接班时,将工具、备品、配件、当班安全及设备运行情况交待清楚,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后,方可离岗。第 12 条 有权行使职工“六项权利”,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第 13 条 因检修失职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第 14 条 在井下电气设备上工作,严禁带电作业。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移时应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每天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第 1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6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电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7 条 电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电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机电设备检查不认真,电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电修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第 20 条 电修工对个人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第 21 条 电修工对施工现场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第 22 条 电修工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第 23 条 对不按规定着装,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有直接责任。第 24 条 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 对因检查不细未能发现机电故障,带病作业导致的机电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第 26 条 熟悉掘进机电设备的结构和性能,按照电修工操作规程的要求熟练、正确判断和处理机电设备常见的故障。第 27 条 对未严格执行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导致机电事故和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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