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井作业规定》讲解了为规范下井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及上级部门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本规定明确了下井作业是指进入排水管道、检查井等市政排水设施内进行检查、维修、清掏等活动。对于申请下井作业的项目部或班组,必须先进行危险源辨识,并据此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履行批准程序,严禁未经审批私自下井作业。下井作业申请表需由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特别危险作业则需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同时,申请下井作业的项目部或班组需备有足够成套下井作业装备和检测仪器及应急救援装备,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在具体作业前,还需填写下井安全作业票,并书面告知驻工地甲方代表和工程监理负责人,确保现场安全员对所有人员解释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各部门如工程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各有明确的安全职责,涵盖从安全技术交底到危险源辨识再到设备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在作业现场,还须遵守一系列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前的通风与气体检测、专职监护人员配备、下井连续工作时间限制以及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等。此外,各单位应制定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撤离中毒人员并及时求救。
《下井作业规定》适用于从事城镇排水管道、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市政排水设施内检查、维修、清掏等作业的项目部或班组。该规定特别强调了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环境下的作业,以及其他特殊作业如焊接、爆破等情况下的安全管理。通过详细规定各部门职责,确保作业前后的审批流程、装备配备、现场安全检查、专职监护人员配置等环节均得到有效执行,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此规定不仅适用于常规的下井作业,也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