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讲解了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而制定的详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中强调了事故报告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同时,事故调查处理需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损失,认定性质与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追究责任者责任。办法指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提到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管理者责任并重的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于事故报告的具体流程,从事故发生后的即时汇报到逐级上报,再到必要时直接向更高层级汇报,办法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此外,还特别指出了报告事故内容应包含的信息,如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等,并要求在出现新情况时及时补报。最后,针对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描述了由谁负责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及其成员资格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组的职责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涉及矿山生产安全的各类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这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具体而言,煤矿企业作为矿山行业的典型代表,在面对突发事故时,无论是死亡事故还是其他类型的严重事故,都应遵循此办法中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机制,以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此外,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也适用于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需要根据办法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证据,配合调查工作,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