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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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pdf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讲解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操作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旨在通过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过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标准详细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当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若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30%,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还规定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限值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执行。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该标准不仅适用于新设立的污染源,也适用于特殊保护区域内的现有污染源。具体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