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讲解了铁矿开采的审批登记制度,明确不同规模和类型的铁矿资源由相应级别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具体而言,中型以上或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及国务院授权审批的特定矿产资源,如油页岩、地热、锰、铬等,以及山西省条例附录所列的耐火粘土、芒硝等由省级部门负责;小型矿产资源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小型以下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等则由地市级部门管理;而县级部门负责审批小型河砂和砖瓦粘土的开采许可。文件还详细说明了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先向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供企业名称使用权批文、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地质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根据矿山建设规模达到不同的地质资料要求。对于探矿权人办矿的情况,还需提供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或转让审批文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0日内审查并作出批复,批准文件包括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矿区范围坐标、综合开发利用意见等内容。同时规定了矿区范围保留期及其延长条件,采矿权申请人需在此期间完成可行性研究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工作。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铁矿开采行业,特别是那些准备从事铁矿开采的企业和个人。它为山西省内所有计划开采铁矿的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确保这些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采矿活动。该规定不仅涵盖了大型铁矿企业,也涉及中小型矿山乃至个体矿主,为其明确了不同规模矿产资源对应的审批权限和流程,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同时,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