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讲解了煤矿探放水工作的责任划分及相应的追责措施。矿长作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整体工作的领导职责;安全副矿长和安全指挥中心主任为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与落实;总工程师则在技术层面提供指导和支持。其他分管领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起相应的防治水责任。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该矿专门成立了探放水领导机构,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进行自查自纠。一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发出整改指令并跟踪验收,未按时整改或验收不合格将面临50至200元的罚款。此外,在安监站、驻矿工作组以及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检查中,若查出防治水安全隐患且未按规定整改,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处罚。对于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煤矿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总工程师及其他分管领导。同时,该制度也适用于煤矿内部的各个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安监站、驻矿工作组等。这些人员和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职责,确保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实施。此外,本制度还适用于接受上级安监部门例行检查的煤矿企业,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