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讲解了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办法规定了公司及矿井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在内的责任人范围。文中详细列出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责任追究方式,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免职等;经济处罚则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或事故级别,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对于未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破坏事故现场、迟报瞒报安全事故等行为,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此外,针对不同级别的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二三级非伤亡事故),该办法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包括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一般责任人以及各级领导的罚款数额,并指出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给予行政处分。文件还提到,如果有关责任人已经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将不再重复处理,但若原处罚轻于本办法规定的,则仍需按本办法处理,罚款部分扣除已受罚款数额。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各类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单位,尤其是矿山行业。它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责任界定。该办法不仅有助于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企业在面对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了合理的应对措施和处罚依据。通过规范责任追究机制,可以促使企业各级人员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意识,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率,保障企业稳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