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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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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docx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二级涉煤公司及矿井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组织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第三条 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矿设计、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所属二级涉煤公司批复。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井财务、供应计划。第二章 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第五条 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采、掘(包括开拓)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第十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超作业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要加强巷道贯通、巷道交叉口、长距离独头巷道等薄弱环节的顶板管理。遇地质构造变化、掘进巷道贯通要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三条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第十四条 各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第三章 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第十五条 各矿应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所属二级公司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审查批复后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十六条 每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第十七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遇地质构造导致的瓦斯异常,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分级进行。第十九条 矿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应急处置措施。井下各处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按标准构筑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设施稳定、可靠。严格按照矿井配风计划进行配风,确保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消除无风、微风区域,防止瓦斯集聚、超限。第二十一条 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并挂上警示牌。第二十二条 煤层倾角大于 120 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第二十三条 加强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补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一)采掘抽衔接正常。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采掘衔接中长期规划。充分考虑瓦斯抽采因素, 做到“四量”平衡;坚决执行“以风定产”和“以抽定产”;严格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标;(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基本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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