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讲解了煤矿行业在隐患排查与治理方面的系统性规定。矿务局局长、矿长承担起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各分管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则在其业务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该制度明确矿务局和矿各业务处、科室需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定级、上报、检查及整改,并实施编号分类管理,建立详细的登记记录。安全监察部门作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工作,同时进行统计与上报。文件将隐患按严重程度分为A、B、C三级,详细列举了隐患可能涉及的九个种类,包括顶板、通风、瓦斯等。车间、队组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者,发现隐患后应立即处理或及时上报。对于未能立即整改的A、B级隐患,安全监察部门需迅速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若因客观因素无法完成整改,则需说明情况并备案。矿务局和矿定期召开专业会议讨论重大隐患,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措施。制度还规定了严格的检查频率和“四定”原则,确保各类隐患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此外,安全监察部门每月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表现优异者予以表扬或奖励,对消极拖延者进行批评并追究责任。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于煤炭开采行业的所有煤矿企业及其下属各部门。具体而言,它不仅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如矿务局局长、矿长以及各分管副职,还包括各个业务处室、科室的具体工作人员。此制度特别强调了车间、队组等基层单位的重要性,要求其负责人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同时,安全监察部门作为监督机构,在整个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通过该制度,可以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流程,提高安全隐患的识别能力和整改效率,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