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讲解了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方法。该制度明确了安全监察部作为主要负责部门,由矿长牵头并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职工被赋予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或举报事故隐患及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权利。隐患排查治理依据“三大规程”和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并充分行使“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所赋予的权利以排除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和制止违章行为。现场检查人员在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面对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立即停止作业,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给生产调度室及相关领导。对于一般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明确处理时间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则需下达经分管安全领导签字的“停产、限产处理隐患通知书”,同时要求被查单位召开安全专题会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若发现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限期整改。安全监查部还需做好检查后的跟踪复查工作,确保隐患处理后经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此外,针对条件差、隐患多的单位,应组织召开专题安全会议,重点排查治理。
《某煤矿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适用于煤矿行业领域内涉及安全管理的各个层级,包括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以及一线作业人员。它不仅为煤矿企业提供了一个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框架,还强调了员工在保障自身安全方面的作用。此制度有助于提高整个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在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高效运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风险,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