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讲解了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446号令精神制定的一系列严格规定。该制度明确指出,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专篇编制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个数,严禁通过增加工作面数量来提高定员以达到超能力生产的不合规行为。文件强调,各工作面须按照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定员上岗作业,禁止任意增加每班作业人数来提升生产能力,并对违规者设定了处罚措施。同时,制度要求不得超出劳动强度和时长工作,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除特殊情况处理安全隐患外,不得随意加班延点。对于特殊工种和其他岗位人员,如安检员、瓦检员等,需依据实际安全生产需求进行合理配备,不得随意调整。此外,定员职工应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配合建立职工档案;还需按矿方要求接受健康检查,以便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所有职工在入井工作前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特殊工种人员需持有有效证件。该制度还规定了职工需遵守煤矿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以及业余时间的行为规范。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如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机电工、绞车工、监控员等)、井下后勤人员以及其他参与煤矿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该制度旨在确保煤矿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生产活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防止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而引发的安全事故,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尤其是那些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