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联系制度》讲解了煤矿生产过程中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必要性,以及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和会议制度进行的规定。该制度明确要求设计部门需总工程师签字并提交委托书以获取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资料,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所需地测资料的提交时间,如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的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并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并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回采工作面所需地测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十天内提交;掘进各类巷道所需地测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并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零星小型设计所需地测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重要井巷贯通工程需提前提供设计图并确定贯通允许偏差。同时,《煤矿生产安全联系制度》描述了与施工单位业务联系的具体要求,包括巷道开口、中腰线标志管理、测量给线、地质调查、超前钻进等方面的合作内容,确保施工单位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能及时得到通知。此外,它还强调了与回采单位的业务联系,明确了回采工作面进度测量标准,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的测量依据,以及停采线的标定规范。
《煤矿生产安全联系制度》适用于煤矿行业中的地质测量部门、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和回采单位等相关从业人员。此制度旨在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顺畅,减少因沟通不畅而导致的安全隐患。所有参与煤矿生产的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此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完成各自的任务,以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为煤矿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