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讲解了为贯彻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确保“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领导思想而制定的详细制度。该制度明确指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安全、生产、机电、通防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跟班作业的矿领导班子成员。它具体规定了各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要求: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5次,副总工程师及其他副矿长每月不少于15次,并且中夜班不得少于5次,确保每个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在现场带班。此外,制度强调煤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入同出,深入采掘工作面,聚焦安全生产关键环节,排查处理隐患,制止违章行为,并在遇险时有序组织工人撤离至安全地点。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还规定了带班领导需参加班前会、填写出入井时间、记录行走路线及隐患处理情况等流程,同时对未能按规定时间带班入井的情况设定了请假报告机制,对于未完成任务者给予处罚,超额完成者则予以奖励。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煤矿企业,无论是国有大型煤矿还是地方小型煤矿均应遵循此制度。它针对煤矿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和潜在风险,旨在通过强化领导层的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煤矿企业的日常生产运营,也适用于应对突发紧急情况,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