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讲解了不同类型的行政处分及其对应的处罚规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撤职、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等。针对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的责任者,制度详细列明了具体的处理措施和期限。对于轻伤事故,直接责任者将被降薪一级,时限为4个月;单位党政技安管各罚款50元;若因个人违章造成轻伤,责任者降薪永不恢复。对于重伤事故,主要责任领导将受到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时限3个月;其他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车间机关干部的奖励减发50%;分管副经理、副总及业务科室科长各罚款200元;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况给予适当处分;因个人违章造成重伤的,责任者降薪两级且永不恢复。对于死亡事故,主要责任领导将被撤职并离岗学习,其他副职和技术主管也将受到行政处分;车间机关干部的各种奖励取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受记大过处分;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此外,该制度还规定了发生二级、三级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者比照重伤1人事故处理,发生一级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者比照死亡事故处理,并取消一切奖励。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适用于各类矿山企业及其他存在高风险作业环境的企业,特别是涉及煤矿开采、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行业。本制度不仅适用于一线工人,也涵盖了各级管理人员,包括车间队长、带班队长、技术主管、团书记、安全员、分管副经理、副总以及业务科室科长等。通过明确的处罚规定,该制度旨在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操作流程,减少事故发生率,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