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安全管理办法》讲解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减少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该办法明确了适用于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指出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不适用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采石场实施监督管理,并要求乡(镇)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强调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配备经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需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此外,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作业单位还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编制并审查开采方案,每年报送相关资料。对于相邻采石场,应设置隔离带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开采方式上,提倡采用台阶式或分层顺序开采,严禁使用扩壶爆破等不安全方式。作业前、中及每次爆破后需进行安全检查,危险区域应设警示标志。进入现场人员须佩戴安全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安全绳或安全带。行人道路应安全,铲装、运输作业需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电气设备需有保护装置,变电所有独立避雷系统。废石排放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洪措施要完善。
《采石场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作业单位,特别是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本规定旨在为这些企业提供一套系统的安全生产指导,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它不仅适用于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也适用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从事此类采石活动的企业应根据该办法调整内部管理制度,以满足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风险。此外,尽管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但相关企业仍可参考本办法中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以增强自身安全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