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信息调度制度》讲解了矿业公司对下属矿(项目部)安全信息调度管理的具体要求。本制度明确了安全信息调度报告的责任人,规定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为第二责任人,安全科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为第三责任人,并指出矿其他员工有权举报隐瞒不报的行为。文件详细划分了安全信息调度报告的对象为公司安监部,且根据事故类别分为人员伤亡事故类、重大安全隐患类和重大未遂事故类。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制定了分时分类报告制度,例如轻伤及以上伤亡事故需1小时内电话上报并在24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及轻微伤事故等需在24小时内上报,月度安全情况统计报表则应在月末或最迟次月1日提交。此外,还规范了安全信息调度报告的内容,包括隐患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内容影响范围、整改措施及负责人等细节。对于报告的管理,强调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严禁任何形式的瞒报漏报,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与奖励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同时将安全信息资料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安全信息调度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的下属矿(项目部),涉及其内部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此制度不仅适用于矿井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也适用于应对突发事件时的信息汇报流程。具体适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矿(项目部)的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科长以及所有矿内员工。它指导这些人员如何正确履行安全信息调度职责,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隐患能够迅速准确地上报给公司安监部,从而保障整个矿业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效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