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讲解了为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到岗、到位,促进公司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通知要求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旨在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它立足于“安全生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权益对等、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的工作。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所追究的责任对象为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业务保安部门管理人员,并明确指出在与国家、政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此外,文中详细列出了针对不同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按规定提取安技措资金或不按期完成资金计划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警告处分或罚款;以及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隐瞒事故、擅自启封被查封设施设备等行为对应的更严厉处罚。
《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适用于各类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企业,特别是那些涉及危险物品储存使用、井下作业等高危行业的单位。这些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企业内部而言,此制度主要面向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及业务保安部门管理人员,帮助他们明确自身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了解违反规定可能面临的行政和经济处罚,从而提高其责任感和执行力,推动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