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讲解了煤矿环境中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使用要求和管理细则。该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及上级相关文件制定,针对特定人员与地点明确了仪器使用的规范。矿长、副矿长、总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这些人员需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地方,进行8小时连续不间断的实时监测。各单位根据安通科发放的仪器牌领取对应编号的仪器,并对仪器的管理和维护负有责任。监测人员需按时调校仪器,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任何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并应及时更换。在领取仪器时,使用者应检查外观、电压及零点,若发现问题可要求更换,并且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仪器。对于损坏或丢失仪器的行为,视情况给予相应罚款,从50元到700元不等,未按规定携带仪器下井也将面临处罚。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矿行业的各个层级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包括但不限于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开区队长、生产科室负责人、生产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及电机车司机等。这些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进入可能存在瓦斯泄漏风险的区域,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确保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此规定不仅保障了煤矿作业的安全性,也提高了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