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讲解了煤矿企业为确保安全生产所建立的安全监督检查体系及其运作机制。该制度明确矿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办公室,配备主任及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全矿每天每班的安全监督工作。安监办直接受矿长领导,具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内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者进行追查、帮教和处罚的职能。安监人员需不定期下井检查,每月不少于23次,并做好详细的下井记录,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单和三违处罚单。对于发生事故的情况,安监办将组织追查并做好专题记录,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重大事故则由矿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追查)。此外,为保证安监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安监办的工作考核及工资报酬仅与安全工作成效挂钩,而不与生产任务关联,从而确保实现矿井的安全目标。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适用于煤炭开采行业中的各类煤矿企业。该制度旨在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流程,确保所有员工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对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的设立、职责范围的界定、工作流程的规定等措施,帮助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同时,也为其他存在类似高风险作业环境的企业提供了可借鉴的安全管理模式。